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15:50
我于2005年4月加盟一家私营企业工作,6月1日单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上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我于10月份怀孕,2006年4月份,老板以照顾我的身体为由安排我回家休息。我于2006年12月份产假结束后回公司报道,老板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其收入与职务均与生产前有很大差距,并建议我继续休假至次年秋季。由于我对他安排的工作不满意,因此接受了他的建议继续休假。在此期间,公司以公司内部规定为借口,没有为我发放任何工资;为我代缴的养老保险,要求我自己全额交纳,即本应由公司承担的22%也要求我个人缴纳,并于2007年7月停交了我的养老保险。
请问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各位法律高手予以帮助!如果提供的办法可行,还有追加积分哦!
另外:1、我们公司内部规定,按照应缴纳养老保险的总额,企业承担60%,个人支付40%,而不是国家规定的缴纳比例。请问法律是否准许这种做法?
2、由于我们公司前任人事经理的工作失误,导致我的生育保险不能按时报销,我可否要求单位出面解决或报销我的生育相关费用?
3、如果单位为我安排的工作岗位与招聘使承诺的不相符且差距较大,是否可视为单位违约?

1.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如果没有明确,公司首先是违法的;
2.对于岗位等与员工密切相关的内容的调整必须经本人同意并经公示后才可以实施,所以公司也是违法的;
3.公司因经营问题对员工放假的,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发放工资,其他福利照常缴纳;
4.保险的比例是国家规定的,任何公司没有权利自行制订标准;
5.生育险是出问题是公司的过错,必须有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报销,如有问题,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还有其他问题,可发送信息或
E-mail:smile_dragon518@hotmail.com。

你可能去劳动保障部门去咨询一下,那里有你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