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枪决后,家属可以认尸体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1:32:09
有这么个个案:死刑犯被枪决后,其家属并没有被通知去认领尸体。而是几天后被通知直接去宾仪馆领骨灰。
而且枪决前也没通知家属。家属执行前也没与死刑犯有过会面。请问这种情况违法么?或是程序正常么?

死刑犯枪决后,家属是可以领取尸体的。法院应在执行前提前告知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无人收殓活家属拒绝收殓,按照相关条款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12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即应公开执行死刑通知,但执行过程不应示众。所以现在执行死刑已经不是原来那样,任何人都可以去任意围观了。
至于现场“拍照片”和“录象”,根据公检法三家的一个联合通知,为了随案卷存档,在执行现场照相、录像等事情都由法院组织拍摄。就算是公检两家因工作需要这些资料,最好也都是由法院提供。若造成了这些图片、图象的流失,还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我是一名政法工作者,据我所知死刑犯枪决后,家属是可以领取尸体的。法院应在执行前提前告知家属。

是严重违反规定的.

可以。肯定违反正常程序了。

虽然,我不懂法但是通过常理应该让其家属认领呀?不然法律难道也在向人情领域发展吗?

不违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