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抵偿贷款而转让出去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过户)的权属问题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25:19
95年因公司欠银行贷款无法按时偿还,而将公司购置的土地抵偿给银行,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并许诺将下属公司经营权和经营者一起转聘至银行,但实际上在签定合同后并未将下属公司经营权交付经营者(未变更法人),至使银行无法与经营者签定承包合同,但银行方面承认对该经营者有口头承诺,后因银行管理上的脱节在98年对转聘的经营者解聘.该经营者鉴于多年来双方都未过问该土地的处置情况,于05年将土地转让出去,等待公司和银行进行结算,现公司与银行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应如何进行判定?
另外,该经营者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纪法规?

事实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转让要件
经营者转让该土地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如果已经登记,那么第三人是否是善意的
如果以上都符合有关的法律手续,那银行和公司之间是债务关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支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状态。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城镇在北京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的一项协议,出售协议,以出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土地所有者,土地条件和价格,选定的受让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招标转让

招标出让的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是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多方土地使用者,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资质的单位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招标评标,招标小组,首选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

拍卖出让
拍卖,土地管理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土地所有者或者其授权的拍卖,拟将符合要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的受让人现场公开喊价竞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授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一定数量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支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状态。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城镇在北京的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的一项协议,出售协议,以出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的代表土地所有者,土地条件和价格,选定的受让方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招标转让

招标出让的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是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多方土地使用者,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资质的单位投标,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招标评标,招标小组,首选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

拍卖出让
拍卖,土地管理部门为代表的国有土地所有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