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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0:19:10
案例五: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德国汉堡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笔石墨的出口合同,价值4万德国马克,支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2005年3月13日上午装“胜利号”货轮。当天装运完毕,因该业条的经办人员工作繁忙,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而是在第二天才向德国买方发出通知。德商在接到我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胜利号”货轮已于13日晚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德商致电我方公司,声明由于是我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致在货轮遇难的情况下德商无法投保,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方公司来负担并要求索赔。不久,由于德商拒不赎单,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部运输单据也被代收银行退回。结果,我方不仅钱货两空,而且不得不向外商赔偿8000德国马克的损失。

CFR条款下,卖方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如果因为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造成买方未及时投保,则货物在途中的损失,卖方要承担.

没时间

CFR条款下,卖方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义务,如果因为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而造成买方未及时投保,则货物在途中的损失,卖方要承担.

偶不是学经济的哈,不好意思,帮不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