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52:57
我们公司是一家装潢设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名为“甲方的财产及知识产权归属”,具体内容如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有根据本协议条款下由乙方制作或通过乙方生产的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所完成的学术、技术成果)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出(统称“工作成果”),都将成为甲方的独有财产,及被视作雇用成果。甲方应享有在其独有及专有的决定下制作、制成、使用、重建、修理、更改、复制、发表、分配及出售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或者将工作成果与其它事物结合,或者根本不使用工作成果的无限制的权利。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技术信息;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取得的技术资料、统计数据以及进行技术改进的方法和成果;甲方的客户资料、营销方案等与甲方经营活动、经营方式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将成为甲方的独有财产,乙方负有严格保密责任。
3、乙方办理离职时,必须将其掌握或使用的上述甲方之财产归还甲方,乙方应将载有前述资料及技术等信息的载体归还甲方后应立即将该信息从载体中删除,不得擅自复制、复印保留。
我想问:1、该条款是否合理;2、此种条款是否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还是应该单独签订一份合约?
谢谢!!

一、【法条内容】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二、【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买卖中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有些标的物本身可能是一定知识产权的载体,如计算机软件等。本条规定的意旨在于说明作为知识产权的载体的买卖与知识产权买卖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买卖是权利买卖的一种。涉及权利主体转变的合同法律关系,在有关法律中一般称为权利的转让。如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除了这种权利转让的合同,我国有关法律还规定了一种权利客体的许可使用合同。如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所有或者持有的专利技术,被许可方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区别在于,后者是以专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的,而前者是以转让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的,所以也可理解为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人并不因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丧失专利所有权。
在权利买卖中,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目的与一般的货物买卖是不同的。尽管从根本上说,一般货物买卖也是权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建立在现实的、可见的实物之上,其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抽象概念,当事人所追求的是物的实用性。而权利的买卖或者转让则不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是权利本身所体现的利益。作为买卖对象的权利,尽管也有一定的载体,但买卖当事人看重的显然不是该载体本身,而是通过它表现的一定技术以及对这一技术享有支配的权利而能带来的利益。因此,如果一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本身体现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除非当事人明确表明,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作品原件转移),买卖可以影响知识产权,那么,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就不转移于买受人。

你给出的合同文本不完整。
“根据本协议条款下”,这些条款具体是什么?
但,我还是愿意评价一下。
第二、三条绝对没有问题。
第一条,没办法评述,因为“根据本协议条款下”所指的条款不明朗。
涉及工作成果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