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伤残的赔偿金问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27:58
被告系某林场雇佣工人,在砍伐林木时因过失,使林木划下山坡,将原告击中,致原告身受重伤,被告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经私下协商一次性支付了原告手术费1万元及术后营养费6000元.时隔半年,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被告及被告所在林场负责人一起提起诉状,要求上述两被告支付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后继续治疗费\住院营养费,上述诸费用有哪些不需要再支付?被告与林场负责人系雇佣关系,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精神赔偿费用金额如何定?

1.上述费用已实际需要为原则,不足部门就要补,没有需不需要的问题。
2.本案中该工人系林场职工的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原告不须去关心他是否正式职工还是雇佣工人,而应以林场为被告起诉林场,要求林场承担赔偿责任。
3.林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该职工过错而向该职工追偿,但这不应是本案审理范围。
4.既然该案原告已将林场与其施害人列为共同被告,该职工与林场应是连带责任关系,原告可要求其中任何一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案中,精神赔偿我看法院难以支持,因为这要看损害结果的,本案中难以证明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