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22:39
我有一位朋友最近遇上一件烦心事:他以前是信用社主任,在2003年的时候经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副主任带领另一县的联社副主任前来分2次共9笔发放贷款170万元,当时未进行调查等正常的手续,也未报上级部门审批,后来发现有多笔为冒名贷款,现贷款均未收回,另一县的副主任已批捕,因为有其它案件,可能会是无期,案件已移送到市检察院了.本县的副主任已停职,未起诉.我朋友在此之前和贷款户并不认识,只是因为是分管领导带下来的才发放了贷款.现在县检察院找到我朋友说是要赔偿损失,要罚款20万元.否则将采取措施.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是的话,量刑多少?我朋友是否可以视为贷款的经办人而不是责任人?因为不是他主动要发放,也并没有得到任何好处,而是领导要他放的(可惜他领导没有签字,但是事实是清楚的)
我朋友找到了一位前检察长,他说法律规定并无赔偿之说,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能直接立案侦查,但是可以通过程序监督公安立案,他们再批捕,对检察院来说只是麻烦一点.象这种情况检察院能否直接把人关押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是的话造成什么后果?(比如获刑,单位开除等)
请回答的大虾尽量说清楚一点,因为我也不清楚法律上的事情.最好能有分析.谢谢.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确实没有赔偿之说。违法发放贷款,是领导指定的,这必须能够举证。其次,即使是领导指定的,并不能完全免责,法律规定,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执行。如果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必须受到行政处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定义是指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主要是《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这二部法律中有关对贷款发放的规定是作为认定放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依据。
  在《贷款通则》中对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的认可的偿还计划。对贷款程序的要求:信贷人员要对贷款进行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在贷后检查上,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