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来答急!公司经营期间经理是否能开设第二个公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17:35
1.在单位正常经营期间原公司经理又开设了第二个公司经营同样的业务;
2.在三年后原公司经理在所有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登记;而第二个公司继续经营(经理是同一人);
3.公司注销后,所欠缴工人的养老保险,就业安排,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等等都没有交纳(经理一笔签下所有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注销单位是原主管部门盖章,工商登记载入所有债权债务由原公司经理承担,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解决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其中的(五)项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同业禁止.
如果出现了这种违反同业禁止的情况,那么你们经理因此而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你们原公司所有。

G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