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59:32
1.单位过年加班,因生产需要,原定先让本人所在的部门初1到初4加班,而另外一个部门初5到初7加班,初8正常上班,并且写了排班表,而初1到初4期间,本人的部门在加班的同时干2两个不同工种的活(因为另一部门休息),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2.原定本人所在部门初5到初7为休息时间,由于原先休息的另一部门反映忙不过来(本部在初1到初4也是同样忙,同第1个问题),领导又让本部门继续上班,是否合法?本人是否有权不去??

肯定违法了,首先国家有规定,在国定假日安排加班的工资应于双倍工资算.可以不去.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A、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支付相应加班费的情况下应该算不得是违法的,具体还要看你加了多长时间了。但是加班费不足一定违法。

劳动法对加班的时间是有限制的。如下: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