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还要扣违约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14:12
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http://www.laodongfa.com/bbs/showthread.asp?postid=63097
根据这条例规定。我不需要交违约金的,是吗?还有,我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用为由提出辞职,我还要付违约金吗?
对了 ,我的合同期是到2008年5月,就是说,我现在提前一个月辞职还要付违约金吗?
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和你列举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我认为如果你没有在合同或其他协议上与单位约定服务期的话,法律已经把你的情况排除在支付违约金之外了。
PS:单位拖欠工资也是你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当然,上了仲裁庭你要举证。
引用:
中国只有三个省市对违约金的设立规定了条件,是上海、江苏、浙江
这三个地方的对设立违约金的情况的规定大同小异:
上海(2002/5/1起生效):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江苏(2003/12/1起生效):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浙江(2003/1/1起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增加一个省:安徽【生效日期】2004-05-01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其违约金作出约定:
(一)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苑,楼主有链接
合理且合法。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还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了。
合理且合法。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