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42:30
A明知B和C是法定的夫妻,且B告知不会和C离婚.在这种情况下A依然和B维系交往,甚至保持性行为,并怀孕.在B不愿意和C离婚的前提下,C能否起诉A?C能否以法律认可的方式收养A和B的孩子?如果B提出离婚,C应该采取那种法律手段来维护孩子(有中度智力障碍)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A和B的孩子在B和C离婚后6个月内出生,A和B的孩子能否作为B是有过错方的证据?B和C如果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怎样分割(有房,有车)?C无工作的前提下,B应该支付孩子多少抚育费(B的年收入为12万左右)?支付的期限有多长?怎样保证能够按时支付?抚育费是否包括孩子的医药费、学费?

1、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但是,重婚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对外是公然以夫妻名义出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问题,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这种情形下,C是不能追究A的责任的,只能在向B提起离婚诉讼时,将此作为B的法定过错情形向法庭提出,要求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依然是十分难以调取的,应当予以注意。
2、关于收养问题。首先C必须符合收养人条件。即“(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C已有子女,是显然不符合的。其次,被收养人是A和B的子女,必须也要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即“(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C要求收养可能是无法实现的。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B提出离婚,C首先应当积极搜集B的过错问题的证据,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以期在诉讼中取得无过错方的地位,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支付抚养费和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发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是,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各地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原则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会太高。另外,因为孩子有智力障碍,有可能C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要求,但是,经济补偿属于帮助性质,数额也不会太高。
如有疑问,请继续对问题进行补充。

1 法律中没有破坏婚姻罪这个罪名 除非C是军人 有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 实际上C不是军人的话 A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C基本上没有理由起诉A
2 收养不了 首先那孩子不是孤儿 再有就是B和C有子女了 不过在过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
3 如果B提出离婚 C只能以B有过错多分些财产

孩子的事情应为也是b的孩子 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