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没有和他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但却是帮公司开车出事故,请问责任谁来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23:47:02
我老公前几天开公司车出事故,导致一摩托车车上一死2伤,当时摩托车也有违章,现在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人却被关进看守所了,头也剃了家属还不让见.我老公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是一个司机休息公司找我老公代替几天,这种情况由谁责任?赔偿谁责任?

没有和他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可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在履行职务中交通肇事,所在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你丈夫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待于事故认定。

  请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