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房的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17:45
我家前几年买了套二手房,而且房主是我父亲的同事当时说好是8万8于是就先交了4万4的定金又过了一个月给了另外4万4,可就在这时房子涨价了他就有点不愿意了可也没多说就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是在正规部门按程序办的)现在房价又涨了,几乎翻了一倍,他媳妇就特别不愿意了,说要打官司,理由是当初在协议书上的签字不是她签的,是她的丈夫代签的,并说她根本不知情(我们俩家是邻居,装修时还在一起吃饭不可能不知道),从我家买房到现在已经3年多了,他们现在要和我们打官司,请问我们有多大的胜算?请详细回答!
该房子的户主是他媳妇,当时我家并不知道,也不知道签字是他代签的,现在已经过户了,房本儿也在我们这里,我们在这住了快3年了他媳妇硬说不知道我家买了他家的房子.请高人指点一下

如果确实是你所说的话,他们的主张很难实现的!即使房子是她个人财产,既然交易时由其老公出面并出具房产证,实际上交易已经完成并已办理了合法的过户登记,法律当然要予以保护!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似乎看不出来),对方提出不知情的理由想撤销合同也不现实(一个是其老公出面交易、另一个是已经过户了三年,总之很难啊!),即使你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已经完成交易了,从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而言法律也是要保护合法的物权变动交易!
此外按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个人认为,只要交易中如你所说是合法的且无恶意串通的,法院将不会支持对方的请求的!

已经办理过户,房子就是你的了.没问题.

如果诉讼的话,关键要看双方的证据.不过对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妻子主张解除合同都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如果是妻子的个人财产,那么房子能够过户丈夫肯定有妻子的一系列证件并向您家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出示过,这些证件足以人您家人相信丈夫是有代理权,这在法律上属于表见代理,其结果是合同成立,合同的后果由妻子承担。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既然您家在购买房子是正大光明的并支付了合理价款,法院没有理由不认定您们是善意的。

因此,无论如何,您家的房子是属于您家的,放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