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8:53:53
A公司是以厂房对外出租的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厂房的合同,一年一签,首次是从04年6月到05年6月。

第一年合同到期后,因为A公司已经进行清算、关闭工作,所以无法与B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A公司向海关税务、税务出具由于自身原因而未签合同的证明。B公司继续在租用的厂房里进行生产活动。期间没有付租金缴费。

05年11月政府决定对城区进行改造,征用这块地。07年一月A公司发布腾迁公告,要强行拆迁。
并于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腾出房屋。并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

有以下几个问题
1起诉的原告主体应该是A公司的清算组么?
2B公司此时是否享有动迁待遇?
3A公司不能开出发票,由于其原因合同无法签,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租金是否应给付?
4B公司是否能以动迁为由提起反诉?

个人认为:
1 原告的主体应该是A公司清算组.
2 B公司不享受动迁待遇.动迁房屋所给的补偿金应该属房屋所有者所有,而不是使用者所有,B公司是租A公司的房屋,怎么能有动迁待遇呢?更何况,你们现在连和合同都没有,这部分B公司更不好争取了,如果有合同的话,那么动迁可以得到已交租金返还等待遇.但这是AB两公司之间的事.
3 租赁关系成立,应该交租金.
4 不能

1.因为A公司已进行清算,应该由其清算组进行起诉。
2.因为B公司仅为厂房的租赁人,不是所有权人,除非另有约定,其在租赁期间仅享有因占有、使用厂房产生的利益,不能享有动迁待遇。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的租赁关系成立,承租人B公司应当支付租金。
4.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已转变为不定期合同,A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B公司即可,B公司没有理由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