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紧急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08:58
我和朋友在过马路的时候被车所撞,肇事者带我们去看了伤,由于检查后只是肌肉受损,肇事者付完所有医疗费后给了50块钱也就了了此事。我们过马路时虽然没有走人行道,但这属于人口密集处的火车站前的一条马路,大家来往好象已经属于俗成规定。索性肇事者态度不错,并没抵赖之意。只是毕竟好端端的被人撞心里很不舒服,幸好人没事。想咨询一下大家象此类事件都是这么处理的吗?我是否还应该要求其他的赔偿?~正确的司法程序会怎样认定这样一个事件呢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以从下面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

  责任的认定: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即使是“大家来往好象已经属于俗成规定”,根据第六十二条也属于违法行为,依据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双方都有过错。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该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已经做了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属于轻微交通事故,鉴于肇事者的态度和你们受伤的情况,没有再追究下去的必要了。

肇事者带你们去看了伤,由于检查后只是肌肉受损,肇事者付完所有医疗费后给了50块钱,这算是不错了。过马路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