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国不可以成立无限责任公司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21:19:58
这个问题可能比较业余
为什么在我国政府只允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成立无限责任公司呢?换句话讲,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 这不是国家保护欠债不还吗?
对不起,小弟业余了,希望各位不要取笑,多多照顾!
在我国,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无限责任公司而言),而这类公司的特点是当资不抵债时,仅以公司出资额偿还债务。这不是在法律上保护了“欠债不还”吗?
或者,换句话说,国家这么做的意义在哪里?
可能这样表达更确切一点!

但是这样就没有责任限制了啊,公司资产不足也是由于股东经营不善造成的啊
如果没有一定约束,那岂不是四处欠债无所顾忌了

其实有无限公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都是无限责任的,追债期为五年.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不是绝对"有限”的,你去看一下新的公司法就知道了.如:股东对公司的破产负有责任的,那他就在责任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等.

别说是我国,就是世界上目前也还没有听说过有无限责任公司

任何企业、公司,它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等到实现共产主义就有了

那样谁还出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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