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一年内不可以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31:06
我于2006年8月进公司的,公司要求我一份保密协议,员工都没有,只盖了公司的章。代表人:后老板没有签字。而我们是手写签的。
协议的一部份内容是,我们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离职后一年内不可以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
补偿条款内容是:在我离职的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保密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无论我是否领取,我都要保证在离职后不可以从事同一行业的工作。
违约条款:如我在规定期限在从事这同一行业,应当支付违约金(没有写明金额),如果违约金不足一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应当对不足部分另行赔偿(注:没有任何的数字金额)
另一个问题,保密协议自我签了字后,至今公司没有发到我手上。二份全在公司。
协议上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我现在有以下几个问题想问:1、我们的保密协议有效吗? 2、我现在想跳槽到同一行业的公司这样可以吗??
员工都没有,改为”员工都有”
另加 公司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

一、所说情形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该协议视同劳动合同

2·当企业支付过保密费有效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出纳是不是不应该签这样的协议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