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合并所得税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4:23:28
本地外资企业吸收合并另一家外资企业,合并为一家公司,没有再分设经营机构,两企业前期适用税收政策相同,被合并企业前期严重亏损,而且尚未到达获利年度,关于这些前期亏损的处理,国税发1997年071号文规定不够明确,因为被吸收单位已经清算,且资不抵债,经营机构完全撤消,不再产生收入\成本费用,若按两部分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比例划分,不具可操作性.
当如何处理这部分前期亏损?

我觉得挺清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你们不适用“按两部分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