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有权可以指使公司解雇某位员工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8:58:57
我曾经就职于一家财务咨询公司,后被派遣去一家外资公司代理财务。在该代理合同结束后口头又续用了一段时间。直到去年底,该外资公司有意直接聘用我,于是我就答应。并提交辞职信。该外资公司也告知财务公司服务至1月底终止。但当时没有告诉我原来的老板我留任的事。后来他终究还是得知了。就说我们合伙欺骗他。当时还要扣押我的劳动手册,后来我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了。

现在无法为难我,就为难人家外资公司。发了两封律师信,要人家公司解雇我,否则要告上法庭。

当时就是为了避免麻烦,在我和外资公司签订合同时的日期是要比我提出辞职信后的30天还要晚两天。也就是说我不存在重复录用的问题。

P.S.无论是公司之间的合同,还是我与原来公司的合同上都未表明不可以录用该咨询公司的员工,或者我不可以跳槽去我的客户那。

我的问题:
1.他有权要求人家辞退我吗?
2.对方律师说,我与原来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真正日期是仲裁调解那一天(3月13日)。而据我所知,法律规定是辞职信的30天(是2月9日)。后来拿到退工单上的日期是1月31日。那个才是我真正的劳动关系接触日期?
而且对方现在说要是不把我辞掉,就要将外资告上法庭。
如果真的这样我们胜率有多少?他现在唯一抓住的把柄就是外资公司聘用了一位尚未解除合同的员工和对他不诚信。

法院会支持这种主张并可以要求外资解雇我吗?而且对方还不接受赔偿。也没有具体说赔偿的数额。其实我觉得根本外资就没做错,为什么要赔偿他?

如果你没有遗漏什么事实的话,你的做法没有问题
你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合同即可解除,我不知道你仲裁内容是什么,但是你劳动合同解除是合法的,原单位无权那样做,你的劳动合同解除应该是在1/31.现在局面对你没什么影响,只要外资公司对你没有什么变化.如果没有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服务期的问题,对方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您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