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9: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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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 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限;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 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