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好人们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3:25:21
1、被告人甲,男,58岁,某市退休工人;被告人乙,男,20岁,甲的儿子,某厂司机。甲有三个儿子,各自成家立业。甲的次子丙平时经常因家庭琐事,无端打骂父母。一日,丙要炒股,向父亲借钱。甲认为股票风险太大,拒绝了丙的要求。丙先是辱骂其父,接着用脚将父亲踢倒,又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其父进行威胁,并大声说:“老不死的,我要杀了你。”甲当即逃离。丙在后面追赶,经过乙的门口,双方扭打到一起。甲见无法脱身,就一边抵抗,一边高喊:“要出人命了,快来救我。”乙听到父亲的喊声,情急之下,从走廊拿起一扁担朝丙的颈部打了一下,丙被打昏在走廊上。甲又拾起砖头朝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其死亡。尔后,两被告人将身上沾有血迹的衣服脱下,藏匿于下水道。第二日,甲投案,承认杀丙是个人所为。后在公安人员讯问下才说出乙也参与此事。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部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请对甲、乙的行为进行分析,并说明是否需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2、甲因受到其丈夫乙的伤害,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并要求离婚。法院接受了甲的刑事部分起诉,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乙。乙收到起诉书副本后,恼羞成怒,又对甲一顿毒打。无奈,甲跑到法院寻求保护。承办此案的审判员见状十分气愤。于是,决定立即拘传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出警告。为此,审判员填发了拘传票,由法警于当日上午将乙拘传到法院,然后将其关在法院的被告候审室内。第二天下午,审判员对其进行了审问、批评,在乙保证不再殴打甲后,将其释放。
试问:审判员所采取的措施、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一个案例中 乙属于正当防卫,乙的行为是为了救助其父亲不受伤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甲则是故意杀人,应该判故意杀人罪,因为乙将丙打倒后,丙昏厥,失去反抗能力,而甲此时处于气愤便拿砖头砸丙,并且将其砸死,属于故意杀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个案例中 审判员采取的措施作法不合法. 审判员应该是中立的,不能私自对乙进行审问、批评.他的措施作法不对.

什么甲啊乙啊的~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