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好人们帮忙啊!-0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23:54
1、刘某死亡后,其遗产由其妻子甲和两个孩子乙、丙继承;此时甲已经怀孕,因此,在遗产继承时,就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3000元。但是胎儿出生后数小时死亡。这3000元依法应由谁来继承?为什么?
2、王某是汽车司机。一日受雇于某木材公司运木材。经过107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牛某向王某走来,递给了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王某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上盖着某市交警大队的印章。王某对牛某说:“为什么要罚我?”牛某说:“你超载。”王某辩称:“我没有超载,你没有依据说我超载。”王某坚持自己的主张,不说清楚,就是不交。这时,牛某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说:“态度不好,再罚20元。”王某只好交了40元离去,牛某也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一,《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这3000千元由甲,乙,丙三人平均继承,各1000元。

  二,《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一、胎儿出生是活体,但后来死亡的,按照继承法继承就可以了.胎儿的三个法定继承人(配偶没有、儿女没有、父母只剩下了一个母亲),所以3000元由他的母亲继承。
二、(1)执勤人员牛某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先要出示证件。
(2)行政处罚的执行人员必须为二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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