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侦程序和司法鉴定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3:43:47
我父亲05年9月被两人打伤,导致右上颌骨突骨折和胸椎压缩性骨折及一些外伤。由于胸椎的伤需在手术后三个月才能凿鉴定。我们就其他的伤先做了一个鉴定,为轻伤。后对胸椎作一补充鉴定,为重伤。之后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潜逃,并在两个月后回来。公安局并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对方后对重伤鉴定提出异议。刑警队要求我们配合作重新鉴定。我父亲不同意。到现在案件仍未处理。刑警队的理由是我父亲不同意重新鉴定,案件没办法移送检察院。我想问以下问题:
1、在对方提出重新鉴定,我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真如刑警队所说,案件就没法处理了?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吗?假设如果我方对重新鉴定结论不符,也提出异议,是否案件同样不能移送检察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和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企图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应当予以逮捕。在张翠霞潜逃的几个月里,桥东刑警队不提请逮捕,而是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符合法律或公安部的规定吗?

1,不是.公安局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立案进行侦查,然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轻伤已构成犯罪,至于重伤能
不能构成,不影响本案的立案.公安部对此也没有规定.如果你方提出异议,不影响该案移送检察院.
2,不符合,应当逮捕,该情形符合逮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