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的疑惑,请专家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09:14
命案发生后(受害人当场死亡),县公安局申请市局指定法医作法医鉴定,第二天由县局法医配合市局法医作鉴定,15天后,给出鉴定报告,认定是“冠心病死亡,轻微外伤是诱因”。次日,受害人家属向县局提交重新申请书,申请理由有二:一,死者生前无冠心病史。二,死者颈部有烟盒大小明显青瘀,法医当场说是尸斑,但在鉴定报告中,法医提及小腿部的指甲盖大小尸斑,却对颈部青瘀只字不提。至今20日,无回复!
请问:1、受害方家属可否直接向省级法定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会否被采纳。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否法律效力。
2、若不能直接提出鉴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批准,但公安机关长时间不批复,死者家属应如何应对?法律或规定是否有公安机关核准重新鉴定的时间或流程规定?

1、自去年十月以来,国家明文规定公安、检察系统法医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机构委托(包括家属委托),故家属直接向省级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一定不会被采纳,其也不会出鉴定书。家属只有向办案单位申请,由县公安局分管局领导申批后由县公安局提出重新鉴定,一般也不会跃过地级鉴定机构,应一级一级逐级鉴定(少数领导交办特殊),地级出结论后对结论仍不服才可申请省一级,到这一级是少之又少,没特殊理由或领导关注是基本没可能,因为省里才几个法医,各种业务全做,若没合理理全进行鉴定根本无法保证人力。
2、提出重新鉴定批准时间没太有研究,但活体鉴定好解决,因为局领导怕上访麻烦一般均会批准(本地作法),尸体就不一定,领导首先要咨询重新鉴定有无理由(领导此方面业务不一定熟悉),重新鉴定时机是否错过(是否还有可能发现新东西),另外要看重新鉴定机构有无人力(理由同省级),所以时间好象没有过于严格的要求(或本人了解不全,各地作法不一)
3、但自去年十月以来,多了一条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因为同到司法机关登记注册,也就没有省级不省级的区别,家属可以自已委托,也可聘律师委托,其鉴定结论因不是办案单位委托,办案单位不一定承认,但公诉或看自诉于法庭时可作为证据之一,法庭应质证你的鉴定和办案单位的鉴定谁的更有理,谁有理用谁的,所以可能还有点用。另外有一点要注意,鉴定结论不分级别,省级的不一定被法院采用,县级的与省级不一样也不一定县级的就错,到了法庭也不一定不被 采用。

申请重新鉴定批准时间我也没有研究过,但我就尸体说点个人意见吧。
没有看到鉴定书所以对很多情况不了解,我想知道的是你所说的颈部的尸斑是在颈部的具体什么部位,形状如何?“小腿部的指甲盖大小尸斑”在鉴定书中又是怎样体现的(我是说具体的描述的语言)?最重要的是尸体有没有系统解剖???
在法医鉴定中,尸斑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我很好奇为什么要描述“小腿部的指甲盖大小尸斑”,又或者那是挫伤?擦伤?
至于你说的“颈部有烟盒大小明显青瘀”,如果做过系统解剖而皮下无特殊发现的话,即便真的是损伤,我觉得意义也可能不是很大,至少不会是死因。
而心脏病猝死的案例中,我们见过了太多生前无明显症状的了!没有症状的患者自然是不会去看医生的,没有经过精密的检查谁又能确定死者生前是真的没有心脏病史还是只是没表现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