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懂法律的人士进来帮我下,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9:06:21
我以前想去北京发展,但身上没有钱,想去北京连路费都不够.后来有个人肯帮我,但条件是做他女朋友.我当然已明确说,自己不可能喜欢他,可他一直坚持.所以后来的,去北京的路费,包括一路的开支,近1000元,都是他付的.当然的我没办法,想去北京只有靠他...可是现在,我从北京回到家,和他自然就失去了联系.可近日却意外的又遇到了.他要我把去北京所有的花销,也就是近1000元全部还给他,因为他说,这是我欠他的...我很迷糊,这算欠吗?我必须要还给他吗?难道就因为不做他女朋友就必须把钱给他???当初是他心甘情愿帮我的...必须要还吗?

在法律上讲这种行为视为赠送,男方无权再向女方主张权利。

再说了这种情况也没有办法取证,还有就是很可能连诉讼时效都过了。

首先他是由于好意赠与你的1000圆,赠与是不需要还的
他要求你做女朋友,这个要求合不合法?我以为 不合法 ,你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他赠与你1000圆钱后,无权要回赠与你的财产.这1000圆自然属于你的了.
你告诉他女朋友做不了 做一般朋友也很好.谢谢他的帮助 就行了

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