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对吗?为什么?历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26:22
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所以,就你所述的情况看,其盗窃电力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但在我国《刑法》的盗窃罪中并没规定单位犯罪,则尽管是集体研究并决定实施的盗窃行为,仍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只能按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处理。

不构成单位犯罪.只是单位的几个主要,缩小了单位犯罪的外延.不以单位犯罪判定,应属于共犯,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是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