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否可要求公司补上试用期过后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23:05
你好 我于去年十一月份到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部工作 当时谈好是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为六百元每月 过后为一千二百元 每个月二十号发工资 至今已快五个月 中途由于元旦及过年期间很忙 由别的部门经理介绍一位同事来同我一起做这份工作 年过完后事情减少 而这份工作只需一人 所以原领导于三月份时将我掉到了武汉办事处做推广 但这个月取工资时即为第四个月的工资仍为六百元 我不明白向原领导问明情况 她说我试用不合格 仍在试用 而现在我不属于她的管辖 而现任领导则认为我的第四个月是在原市场部工作不属她的部门让我向原部门说明 但我去协商无果 于是我向公司提出辞职 但当我向现任领导这个月的工资该如何结算 现任领导说我是三月份才掉到此 仍为试用期 这个月工资仍为六百 请问一下 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我该怎么确保我的合法利益 谢谢

当然合法,因为你是使用不合格,被调到另外的部门试用,因此600块是合理的。
但是单位在继续聘用你而且不重新补签新的试用合同,并且提供不出试用不合格的证明,那么公司的做法是不当的。

首先:你没有签过合同就不怎么好办;
但公司用人不签劳动合同本身是不合法了,用人试用期最长可以是半年,所以正因为你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你的试用期可以被任意的延长,不过要是单位不给你转正工资,硬说你是的不合格,继续试用,那也没有什么好办法。
要是你辞职,那也只能拿试用期工资

要签合同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