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到底是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18:41
24岁的东北小伙子宋立明,因为与女友言语不和,将女友掐死在床上,随后用刀片割破自己的手腕血管,企图自杀未遂。3月27日,宋立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一审判决,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立明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宋立明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4万余元。宋立明是一个来自黑龙江的农村孩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个不高,长相也一般,六年前来到北京某公司,因为工作表现不错,被任命为车间主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看罢!我有一些疑问!
1.24岁的东北小伙子宋立明犯罪,由当地检察院提出公诉,那么死者家属到底处于什么地位?是原告吗?

2.假如死者家属没有要求,宋立明家是不是就不用经济损失44万余元?

1。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2。既然赔偿是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家属未提出诉求,法院自然不会主动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