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法律案例——继承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7:01:55
问:1,王红的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2,如何确定本案死者的继承人?
3,本案的遗产应入如何进行分割?
1,王红的生父母是否有继承权?
没有,因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在本案中应推定没有(向下)继承人的王某的养女王红先死亡,然后长辈再死亡,就是王某夫妻死亡,夫妻(同辈)之间不发生继承,就是说死亡的王东和没有死亡的王方接受其父母财产的第一次继承。
接着王东与李某夫妇,同辈之间不发生继承,王东继承父母的遗产的份额加上王东与李某夫妇的共有财产由他们的女儿王娟继承。
3,根据2的分析:
王方继承王某夫妻的一半财产6000元;
王娟继承王东推理继承王某夫妻的6000元和王东与李某夫妻的4000元,共计一万元。
总结:其实楼上的 guchuanhu引用的法律和方式都没错,但是,他没看清楚关系,所以,误认为王红与王方是收养关系,实际上王红是王某夫妻收养的,王红与王方是兄妹关系,不可能产生法定继承关系(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题目是:王某夫妇有2个儿子,并收养了一个女儿(在其3岁时收养),大儿子王东与李某结婚,生有一女王娟,在外念大学,二儿子王方在一家工厂当工人,未婚,收养的女儿王红在一家商场当营业员,未婚。
结合前面的叙述,王红实际是王某夫妻收养的女儿,而不是王方收养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