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行政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1:35:55
案例五
199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应切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在上访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
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案例六 原告:张某
被告:某市规划局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马某同住8号院,马某的房舍坐落在院北,张的房是坐落在院南。二人房舍均系向他人购买,虽有契约等佐证,但无明确四周界限。两家房舍东南一条走道,从南至北通向大街。1986年,马某在其南房前东侧建有一间厨房。1994年,马某因其厨房失火被毁,便向被告市规划局提出重建申请。同年5月,在被告主持下,马某与东邻和后院邻居达成协议,允许马某在保证扩宽走道前提下建厨房。同月,被告批准马某减少3平方米面积,在原基地上建小厨房,并向马颁发了《市规个建字(1994)第101号许可证》。据此,张某以被告批准马建厨房侵犯了其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1 起诉人张某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2 法院该不该受理本案?

对于案例五,被没收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起诉乡政府,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乡政府没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的决定。
如果乡政府仅发布了《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还没有任何行动时,某个体工商户就起诉要求撤销那个文件,法院应该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