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家帮帮忙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22:38
某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认为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2006年6月5日,9名鼓动受到了仅有李某签名的会议同志,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李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请指出该案有几处违反《公司法》规定。

1.李某不能单独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才能召开。
2.李某不是股东会召集的合法主体。《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只是主持股东会,所以召集会议的通知不应由李某签名,而应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
3.股东会召集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法》第42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中,李某6月5日发出通知,6月7日就召开了会议,如不存在特殊情况,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4.章程的修改不应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仅有代表五分之三股权的股东同意并不能使章程修改案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