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3个子女与这套承租公房有关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1:50:45
父母先后过世了,为3个子女留下一套承租的公房,承租人是母亲的。这位母亲在临终前留有遗嘱:“百年之后,我的有关房产等财产,由长子替我做主”。现在,在父母过世后的这套承租房里:
① 有小弟的一人户口在,但父母在世时,小弟与父母亲闹矛盾,搬出该承租房至今已经近10年未住过一天。(其他2个子女也均不居住)。
② 有父母亲的家具等,也有这3个子女的家具等一些东西。
想请问3个子女与这套承租公房有关的几个问题:
1.母亲临终留下“我的有关房产等财产由长子替我做主”的遗嘱有何法律效力?
2.母亲留下的这套承租房,是否只能更名给小弟弟一人承租,或者由他来变卖使用权?
3.其他两个子女是否也享有更名承租权?
4.这套承租房今后如果遇到拆迁,能否得到拆迁安置费?拆迁安置费能否继承?如何继承?
5.有何法律依据?

不同意楼上的意见!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合法所有
的财产。如果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遗嘱此部分
无效。
本案中,租住的是公房,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在此人去世
后,只有国家房管部门才有权处分这套公房。租用的公房是不能作为
遗产继承的。
对于这种未定租期的长期租用公房,在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
随即终止。承租人的继承人如果要求继续承租,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申
请,与之重新签订承租合同。
所以这位母亲关于承租房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不是她的私有财产!!

1、产生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母亲的遗产可以有长子分配。
2、既然遗嘱确定由长子做主,那就看长子的意见。
3、看长子的意见。
4、可以获得部分安置费,母亲死亡后再获得的安置费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应该支付给当时的承租人。
5、《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