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继承公房的承租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55:01
我奶奶现有一套继承公房,户主是奶奶.因奶奶现在的同住人,奶奶的女儿阻止,没至今没把产权买下.现我奶奶想把房子的继承权给我父亲.
请问是否可以去公证处遗嘱公证我父亲继承公房的承租权???
还有,如果现在买下产权,是否要经过户口本里所有人的同意??还是只要户主买下就行了??
户口本里的顺序依此为:我奶奶,我姐姐,我,我爸爸,如果没有写遗嘱的话,是否房子的继承人就变我姐姐了??
那请问一下,承租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应该上哪办理,如何办理???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参考一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 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 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补充回答: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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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权是可以继承的,同样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来在变更登记时是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遗嘱,户口之间没有先后的顺序之说,所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确认承租人。

2、如果承租人希望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