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律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2: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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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俱去秦法。”公开宣布废秦苛法,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九章律》,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奉律部分内容,增加户、厩、兴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3.《傍章》,它是汉高祖时叔孙通奉命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规。高祖还命“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
  4.《越宫律》《朝律》是汉武帝时制定的法律。前者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专门法规,后者是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法规。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而“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科即科条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例进行司法审判,它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
  汉代文景帝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代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廷尉专理司法,审理诏狱和疑狱。丞相、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州为最高司法机关,州牧审理郡县上诉案件。郡由郡守兼理司法.设决曹掾吏专理司法。县由县令兼理司法.并设县丞佐理司法。
  诉讼制度主要的有录囚制,即虑囚,对已经判决但尚未执行的囚犯,由皇帝或其派员定期查讯,对有冤枉或可宽大之处予以平反或宽大的司法制度。春秋决狱是汉代司法制度的特点。它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的,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实质是“论心定罪”.始创于董仲舒。
  西汉初年,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御史大夫有权监督丞相,西汉末年.设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主管监察百官,纠察不法。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及其临近各郡,因受皇帝倚重,每逢朝会,独居一席,同御史中丞、尚书一起被当时人称为“三独坐”。地方监察体系方面,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部州,每州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刺史成为固定的监察官。刺史监察内容主要是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