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20:34:25
李某与王某夫妇因自身残疾,年龄过高,不能生育。尚今未 有一子女。因此在1985年夫妻两人决定收养一个女婴。在1988 年因车祸丈夫李某去世,在没有抚养的条件下,王某将女婴转于齐某收养,并约定书面协议。齐某收养期间对孩子疼爱万分,一家三口幸福美满。没过几年王某觉得生活孤单并向齐某提出想要要回女儿并遭到齐某的拒绝。随后王某将齐某告上法院。
对于法院来说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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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孩子还给她,有书面协议,这是一个证据,还有的就是亲情,这么多年来的亲情,你以为想离就能离的吗,真是的,自己想要再去找个养嘛,干吗反过头来要,没道理。要不是她生的,她生的话还说有点血源关系。

当然不能把孩子还给她了,因为当时的收养协议是她自愿签的,所以当然是应该把孩子判给齐某

双方可以自行调解,万一不成可找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