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2,请帮忙明天就要考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9:58:15
2、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鸡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以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已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 设备损坏,送蒋修理。朱无力交付蒋的修理费1万,该设备已被蒋留置。
现问:
(1) 冯和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朱与蒋之间的是何种法律关系?
(4) 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朱要求行使质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5) 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6) 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 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1.冯和陈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可以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并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2.冯与朱的质押有效。质押需要转移占有,已经将音箱转移占有了,有效。
3.朱与蒋是承揽合同关系。
4.应该是蒋优先行使留置权。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抵押权。在这三种担保中,留置权最优先。
5.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只能选择其一。
6.县良种站要求支付运费,该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7.冯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不能成立,因从交付之后,所有权转移给了冯,风险也就转移给了冯。

1、有效,动产抵押协议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有效,动产质押从交付之日起生效。
3、承揽合同关系
4、将优于朱优于陈,因为共同存在时,留置权优于质权,质权优于无登记抵押权
5、不可以
6、可以支持,因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动产适用履行义务人所在地的条款
7、不能,因为风险承担是从交付之日起的,已经交付了小鸡,其损失由冯承担。

零分只好路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