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5:37:16
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问: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地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1.对于乙的死亡,丙不需要负责。
甲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客观上将丙作为工具加以使用,以达到其杀人目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丙不知道屏风后有人,没有杀人的意思,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负责。

2.对A公司屏风被损坏的结果,甲、丙需要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甲教唆丙毁坏他人财物,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犯;丙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犯,两人成立共同犯罪。

3.甲借丙之手杀了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所以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客观上也有因果关系。当然,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罪,由于丙不知屏风后面有人,没有杀人的意思,所以不构成相应的犯罪。

4.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一个教唆行为触犯两个罪名的情况,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故甲单独对故意杀人罪负责;而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内,甲、丙成立共犯。

你问题有点模糊啊 请问乙方是A公司的成员吗 1 甲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故意杀人罪 丙是诱导犯罪 2甲承担刑事责任 3 有 4甲 死刑 丙 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