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1:03:11
如果公司并没有和我签定过保密协议,但在我离职后给我与保密协议相关的补偿,问,这样的方式能限制我到同行业工作吗?

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是不同的。

  得看这个补偿是保密义务补偿还是竞业禁止的补偿。如果没有明确说是竞业禁止,那就不能限制你到同行业工作,但保密义务则是始终应当遵守的。
  如果是事先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有的保密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事后在离职时就保密内容如果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就应当遵守。如果对竞业禁止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相关补偿的,也应当遵守。
  一般来说,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补偿也有标准。
  有一个观点:劳动部、科技部的规章以及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竞业禁止补偿费均持肯定的态度,规定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由合同约定,但不能少于最低限额,即上一年度报酬的1/2。合同如果未对此进行约定,则当事人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补偿数额则按同类行业的情况处理,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总付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职期间给付,也可以在离职时给付,未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应当采用离职时一次付清的方式。(引自http://www.sipo.gov.cn/sipo/zscqb/fazhi/t20030627_15809.htm

  而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注意这里对补偿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补偿费的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雇员离开雇主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雇主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如果由于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而导致离职雇员的实际收入降低的,前雇主还应当补足其差额。
  而最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全国人大的审核中,草案为保护劳动者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竞业限制条款,两年限制期内用人单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