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是按什么计,是以营业收入为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08:33
另扣除比例是分了好几个档次,全额扣除,10%扣除,1.5%扣除,是按什么划分的呢?
2006年度捐赠慈善会扶贫助学基金5000,捐赠扣除比例3%,扣除限额是4372.17,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我也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以前,各个行业和不同地区对扣除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山东省曾作出在3%范围之内允许扣除的规定。
即将实施的两税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相信我的回答,对你能有一些帮助。

同意楼上的。
另外,关于扣除比例:
A,纳税人如属金融,保险企业,其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
B,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公益型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支出,则是在10%以内的准予扣除。
C,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全额扣除。

是以年应纳所得税额为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