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下离婚合适吗,如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5:58:10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达一年之久,在各种问题上都无法达成一致,严重到双方无法沟通,说话就吵架,这样的情况伴随他们的生活已有很多年了,现在男方在母亲家照顾身体不适的母亲,(婆媳关系不好),一般是早去晚回,也经常连续几天不回家,家里的正常开销男方不管不问,女方怀疑男方有外遇(只是怀疑),双方为了孩子至今凑合着生活在一起,现在小孩已长大,有了工作,女方认为他们这样的婚姻不如离了,但男方的意思不愿离,他对家庭又不愿意承担该承担的责任,请问这样的情况离婚合适吗?如果离婚财产该怎样分割?
大家觉得对于这样的情况还有什么补救的措施吗,还有什么办法挽回这段婚姻吗?

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列举有关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