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3:16:27
A向B银行申请信用卡~ C为保证人 透支金额为1000元 2000年12月31日起A 开始透支消费 ,2001年6月B银行发现A透支金额达3489元,同月29日,B银行向A发出清账通知书,透支金额达8989元,A未到银行结清透支,2001年3月1日,B银行再次向A发出清账通知书,透支金额累计达10943元,同日,B银行向保证人C发出通知书,要求C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责任,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并说明理由。

A:信用卡诈骗,刑事责任。
B:允许A超额透支,未及时冻结A的信用卡帐户,对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未尽“合理止损”义务
C:担保责任,对于应由A赔偿的部分,A无力赔偿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担保责任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