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 急求答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53:45
我弟弟今年刚找到工作,在一家ERP行业做销售,作了2个月现在想辞职。正式员工是提前一个礼拜提出,一个礼拜时间作交接工作,然后填写一些东西,有交接单、保密单(几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内任职,如用友、金蝶等)什么的。弟弟没有签试用期合同,只填了一张员工登记表(个人的基本信息),现在可不可以之前一张交接单,剩下的保密单不签行么?应该提前几天提出辞职?提出辞职期间工资不给怎么办?
ps.希望答案能详细,分会追加500
ps.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我弟不想签保密单什么的,担心限制自己的前途与就业,可以不签么?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在你弟弟这件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你弟在这家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的事实,可以确认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要支付工资,不过,如果公司另有规定,你违反了,公司以此为由扣你钱,那也是没有办法的。
不过这里的焦点在于你弟与公司是否存在试用期。是否曾经与公司口头约定,这段时间为试用期。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内容。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鉴于公司没有依法与你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均未提供试用期的书面约定,所以就算曾经有过口头的试用期约定,是否有效,还要看进一步的材料证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可以说,以上几条是对于试用期中的劳动争议用得最多的了。而这些法律是否被实施,则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争议过程中所决定的,这就是所谓有“公了”,呵呵。
对于“私了”呢,我想这对我们更有吸引力的。这里,你要了解清楚,你的档案、户口是否已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你的证件是否被公司扣压,比如你的学位证、毕业证等,如果是的话,那就要小心啦,公司好说话还行,如果不好说话,那就是以他为尊了,除非你想通过“公了”,不过话又说回来,遇到这种情况,“公了”是最为合算的啦。另一种情况就是,正如你所说,你弟只与公司填了一个人员登记表,而你的档案什么的又都在你自己手中,说不好听点啊,你就可以一走了之,当然啦,如果这样走的话,你上月的工资一定是领不了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