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试用期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16:31
对象:我是今年6月份毕业于上海某高校的学生。

背景:毕业之后到上海某中外合资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试用期半年。
在此之前,由于工作需要,由单位出资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外语培训(注意是公司内部培训且是工作需要)并签了培训协议,约定在公司的服务期是两年,违约金若干。由于目前培训结束刚刚进入试用期,可是试用了两个月以后发现工作性质和自己的性格反差太大,于是决定辞职。

矛盾纠纷:公司认为我签了劳动合同就一定要为公司工作到两年,而我则认为我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参见附件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公司要求赔偿培训协议中所签定的违约金,我不服,于是打电话向上海市劳动仲裁热线(021-12333)咨询了相关问题,热线小姐告诉我按照上海的地方法规,是要支付违约金的。现在的问题就是出在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对试用期也一定要赔偿违约金做出明文规定,而根据国家劳动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明文规定,试用期违约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相关条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

看了你的经历,给你几个建议:
1.先不要管什么违约金的事情,提出辞职;
2.公司不会不让你辞职的,这个是劳动法规定;
3.如果公司扣押了你的工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转下第5条;
4.如果公司不扣你的工资,那么此时着急的应该是公司,那么怎么说也应由公司申请仲裁;
5.因为你说热线小姐不知道这个文件,这很正常,因为它并不是法律条文或者法规,只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劳动部每年发布的文件有几百条,不可能要求每个接电话的小姐都熟背这些条文。所以只要记住该文件的年份及其编号,在仲裁时是可以用的;
6.在培训协议本身上也是有问题的,既然是在劳动合同之前签订的,那么公司在给你培训的时候算不算你是员工?如果算的话就应该支付工资,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它会付你工资吗?如果不算的话那么对员工进行培训这一项不成立。即,这是一份失效的培训协议;
7.如果培训协议有效,而又设置了试用期,那么可以向公司提出以下交涉:由于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员工工资,所以在试用期内双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之前公司对你进行了培训,那么公司并不会辞退你,这样一来,如果你辞退又要支付违约金,那么这个试用期的意义何在?凭什么工资要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呢?
8.如果以上方法均不成功,那么你大可一走了之,因为你是自由人,公司是固定的,它不会费那么大力气去为了这点培训费去大动干戈地打官司,但是你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就是诚信丧失,在同行业中很难生存下去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上海的地方法规中并没有说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但是劳动部明文规定了。那么到底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要服从国家的规定呢?还是国家的规定在上海不适用了?
:肯定应该依法行事,可提出辞职,无违约金。热线解答者可能并不是专业人士。
另外仲裁热线会不会也有失误的时候(因为在网上搜到的案例中还没有任何一个试用期需要赔偿的)?那么我到底要不要赔偿违约金?公司以劳动仲裁热线中所说的要赔偿为理由向我索取违约金,我真的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了。
: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为准,不能以热线为准,无违约。

一是我是在签劳动合同之前,三方协议之后和公司签的培训协议,这在《劳动部……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