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麻烦给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2:29:54
1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

2 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设备,预付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问合同是否成立?

3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装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1。成立,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为附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甲、乙双方均不可撤销。就是说在期限时间内答复均属合同成立。
2。成立,乙公司的复电属于承诺,甲方不用答复,找乙方承诺合同成立
3。成立,两个月内不答复视为接受订单,已经是两人长期以来的订立合同的惯例,所以甲方在收到订单时没有回复,可以按照习惯推定为合同成立
4。不成立,但是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损失,因为乙方违约 在先(这道题我也不太清楚,拿不准)

案例1合同是成立的.甲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也就是说,当你们收到乙公司的回涵合同就已经成立.甲就不得一任何理由毁约(除非是不可抗力)
案例2的也是成立的.理由同上.
案例3是成立的,甲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案例4我个人认为成立,虽然前面提到(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但是一公司先改变协议,随后甲公司也默认,那就应该以口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