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和赔付的问题~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33:40
本人是新疆某列检所的一名临时合同工,这个单位以检查火车修理火车车皮为主要工作.2007年1月初的几天,本人在工作中左腿软骨扭上.当时去医院检查,拍X光片未能检查出原因.因走路困难,腿部时常肿胀难以入睡在家休息1个月,期间打针吃药贴膏药.无好转情况.2007年春节临近的几天又去上班,一直坚持到2007年2月23日腿部再次扭伤.膝盖部位明显发紫.然后2月28日去医院检查,医生建议拍(核磁共振)检查.28日在其他地区医院拍片结果出来证明膝盖软骨(半月板)碎裂,然后本人回到单位象领导反映此事.车间主任认为本人1月已经摔伤,早已过工伤认定范畴.不肯给予出具工伤证明.只给写了张走路摔伤的证明.去我工作推荐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询问,当时领导满口答应给予申报工伤,可第二天去他们又反悔说认定工伤时间过期,直接让我去住院,很显然不想给我申报.去医院手术做半月板切除手术一共花费8000余元,期间无任何单位领导电话.探望.等.住院时列检所主任只答应给全车间给我捐款(共1330圆).出院之后所有费用根本没有着落.我想请问一下.
我现在是否还能做工伤认定象用人单位理赔?我该如何做?

如果你所说的属实,那么应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一年,你还有充足的时间去认定工伤,你可以先要求你单位申报,具体程序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单位不给你申报,那么你可以自己去申报工伤认定,重要的是你的病历,尤其是首诊病历非常关键。

半月板切除,工伤可以鉴定为九级。

单位除全额支付你医疗费用等,具体待遇如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