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的延误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22:37
我的当事人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内发生的工伤,但是单位和当事人都错过了工伤认定期限,单位承认是工伤却只按照50%的工伤工资比例按月支付,当事人是4级伤残(注:不是工伤4级,因为工伤认定过时效,不给裁定),请问有无法律规定若超过工伤认定怎么办?该案件怎么审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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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伤残也够严重的了,为什么不在工伤发生一年内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鉴定哪?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虽然可以就此争议提出劳动仲裁,但是劳动部门只怕也会遵循民事纠纷的一些原则来处理这些事情,把你的医疗费什么费用给赔偿,然后再另外给予造成残疾的一些赔偿。想办法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吧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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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致使劳动者没有按期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可以通过自己举证证明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工伤的相关标准来仲裁。

如果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可以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