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贷款,贷款人逃跑,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05:15
在信用社用自己的贷记卡帮别人贷款,用的是自己的贷记卡,
也有自己的个人章,但在担保人签名上面写的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现在贷款人(就是贷款受益的那个人)逃跑了,
如果信用社追求责任,责任该如何分担?

先纠正你的一些概念:
1、贷款人,指放贷人,就是银行、信用社。
2、借款人,指向银行申请借款的人,你的情况就是你了。
3、用款人,指你说的“贷款受益的那个人”。
4、你说“在担保人签名上面写的是另外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就是借款的保证人。
5、你提到的“贷记卡”应该是贷款卡——是人民银行要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记载的一种记录卡,目前个人借款基本上取消了。“贷记卡”一般是指银行的信用卡,目前信用社应该不具有这样的资质发行信用卡吧!

你所说的情况,对你是较不利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你是借款人,他是保证人。假设你的借款不能按时偿还,信用社首先是向你追索,如果没有抵押物也可以同时向他追索,实务中一般是谁有钱有物就先向谁起诉,并查封其财产。

如果单从法律角度来看,假设他作为保证人替还了借款,他是有权利向你追索其损失。在事实上,贷款的资金是他使用,这个是要证据材料来证明的。

至于你说的责任分担问题,信用社是不管的,实际上是你与他的事情,你二人有约定吗?有证据吗?不好说清楚。

建议:
一是你关键要找出这借款资金是他使用的证明材料。
二是要找到他。
三是要查清他家庭的财产,如果发现有他家庭的物业,可要求信用社先做诉讼保全进行查封,确保他的财产不被转移了。
四是最好找个律师咨询,让他们给你专业的意见。

银行有选择担保人问责或处理抵押物的权利,两者地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