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42:58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如家庭成员有人死亡, 可否领到原来的土地。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你说的94年户口迁出时被收回的是在第一轮承包期内,这种做法是违背政策的.
第二轮承包开始以后国家的政策越来越明确,即对村集体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村集体内部涉及家庭土地调整的事,必须在不违背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经村集体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方可.
你的具体问题已经隔了一轮承包期,恐怕解决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但你所提的问题对当前和今后农村处理同类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