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无溯及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4:09:33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溯及力。
  与法律的生效时间密切相关的另—个重要问题是法律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也即法
  律溯及力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溯及力本质要求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适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除非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另做明文规定;这已是广为接受的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一般性原则,对溯及力问题未另做特殊规定。
  立法同时也规定了在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下允许存在“有利溯及”的例外,但这一例外以另有特别规定存在为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做这种特别规定,也没有将法律效力扩展适用于其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含义。至于该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实施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的土地承包继续有效的规定和第六十三条关于实施前已预留机动地的限制性规定,则属于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实施前有关国家规定的效力衔接问题,无论其内涵还是表述都不同于“有利溯及”。所以这两条规定与采取“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法律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完成的承包在该法实施后继续有效。明确规定。机动地已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问题,除利用现有的机动地解决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利用依法开垦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作用等方式来解决。当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凋整条件的, 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预留机动地的负面效应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其设立的目的已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因此农村土
  地承包法对实施前已预留的机动地的作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对实施后预留机动地的也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