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合同哪份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04:56
本人从陈甲手中购得自建房屋一栋,价值5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当时我付给陈甲4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产权过户时支付。后来,在产权过户时我才知道这栋房屋产权原是登记在陈乙名下,需要陈乙本人到房管部门与我从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方为有效。我也就没有那么注意,只想着把房产证办出来就可以了,也就同意了与陈乙从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得了房产证。剩余的45万元,我没有支付给陈甲,我认为我与陈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注:我与陈甲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事后是得到了陈乙同意的)。陈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我支付剩余的45万元。请问我该怎么办?
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条文?

陈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则陈乙同意后即为有效,其效力与你与陈乙签订的效力同,以在后的效力优先,在你取得房产证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但应支付给陈乙或取得陈乙同意后支付给陈甲为宜。

事实证明房屋的产权是陈乙的,你和陈乙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得了房产证,说明你是与陈乙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反之与陈甲签订的合同,因为你与陈乙签订的合同而被否定了,也就是说陈乙根本没有追认陈甲的行为,而是用行动否认了,不存在待定的问题。
现在你的问题是什么?你总不能买了房不给房钱吧?按理论上是你与陈乙间的买卖,但事后你说陈乙又同意了,也就是你和甲是事实上的买卖关系,那你应该给甲钱,但一定要注意与陈乙签订已交房钱的证明。

该案件,没有指出陈甲与陈乙的关系.不适用代理来回客.如果陈乙授权让陈甲转让该房屋时,适用楼上的回答.如果不是授权,即代理行为,那应该认定为,与陈甲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合同签订时,陈甲未说明该房屋不是陈甲本人所有,存在欺诈行为,其无权处分陈乙的房屋.给付给陈甲的定金,应该双倍返还,或者要求陈甲支付违约赔偿金.